Jin-Liang, Lin

Existence is art, I exist, therefore I am art.

奧客之王 VS 奧律師

奧客之王 VS 奧律師

在臉書朋友自訂名單群組中,有一組稱作律師的清單,是我用來表列職業為律師的臉友們,平常日子裡從他們的言行討論中也能學到一些對法學基礎的認識。

只是剛剛在時光牆上,看到其中一位律師正在義正嚴詞地幫合約廠商批判客戶是奧客,更自傲地表示自己在縣市地區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簡稱調解會)上,成功幫廠商從消費者身上收取一筆購物退貨費用。

律師在調解會爭辯過程中所使用的法條,恰好也被我在退貨時拿來跟廠商與購物平台周旋過,那一次的爭鋒相對到最後,卻是我這位奧客之王(自稱)贏了。

同一條法律卻出現兩種勝負,對於工科背景出生的人來說確實感到不可思議,或許就像依照著規則製作出電路,卻仍有惱人雜訊來招人煩是一樣的唄。

至於那位電商律師的法條是哪裡用得不夠精準(雖然他贏了),就等我以後退貨時遇到他來吵架時再折騰他好了。

你要說消費者是奧客,何嘗亂解釋法律的律師就不是奧律師,想依靠資訊不對稱欺壓消費者的企業又何嘗不是奧公司了。想起以前跟保險公司吵架吵到對方隔年大修定型化契約就覺得揪甘心。

嘛,其實我還有抓到一條現行法律的漏洞,不過一樣要等到我遇到時才打算揭露,雖然現在被那條法律處罰的人應該也不算少就是了。

原文在 20160831 寫於臉書 Facebook 時光牆,這好幾年下來都沒機會掀開這一張陷阱卡,所以最好的法律漏洞就是別觸犯法律(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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